整治诬告歪风 强化担当作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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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诬告歪风 强化担当作为心得体会
“三严、三实”,是党的领导干部的为官之道和行为准则,为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要引导激励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以修身订骇斥较俪记筹席船芦、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引导激励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强化责任担当,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我被人乱报案,诬告了怎么办啊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部队中乱告状带来的危害
目前,匿名乱告状问题在一些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它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不容轻视。
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事关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也是对一级组织和领导是否有原则性、战斗力的实际检验。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解决匿名乱告状问题。
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有什么区别
在积极动员官兵,增强部队安全教育的同时,我也对此次活动进行了深刻的探究和思考。
我认为:安全工作需要抓制度、抓落实,但更重要的是有一只无形的手,要有一个无形的网,时刻关注我们的领导,我们的干部、我们的风气、我们的素质。
如果把这些问题都解决好了,我们的安全工作应该是一个很长久的、很长远的安全稳定局面。
如果所有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安全稳定这样的问题能够长远考虑,用一些慢功夫,多做培养、营造、打基础的工作,我们广西边防总队就一定能创设一个安全稳定的大局面能,使我们共同工作、生活的环境更加安全、快乐、幸福。
通过学习提高阶段中的授课,加上自己的思考和探究,一是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清此次活动对于维护特定时期部队安全稳定、确保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重要意义。
在活动中,我们首先要克服自满情绪和厌战情绪,不能存在着“无啥可整”的自满情绪,缺乏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为此,我们要反骄破满,着眼部队长远建设的需要二是要真正做到“问题不查透不放过、制度不落实不变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通过深入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使广大官兵的、条令意识和进一步增强,部队管理教育、安全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案件和责任事故发生。
要根据任务实际,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落实,务必做到不漏一人,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保证此次活动既要有声有色,又要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同时,在为的干部要切实负起相应责任,做好本职工作抓好安全工作落实,必须要有务实敬业的工作作风、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敏感性。
活动伊始,我积极召开军人大会,对全体官兵进行了深入动员,使深入人心。
同时,我按时开展安全教育,对一些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通报和预防,确保了事故的发生。
四是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解决问题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散手、不见成效不松劲。
只要我们各级都能端正抓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都能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扑下身子抓工作落实,就一定能够确保部队内部的持续安全稳定。
如何正确处理告状诬告和越级反映问题的情况
您好
当初对党员干部的错告、误告、诬告是在哪一级党组织的会议上宣布的,还在同一级党组织的会议上平反,予以澄清。
谢谢阅读
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要怎么理解
什么样的才是犯罪事实
通俗点说:诬告陷害罪主观目的是意图让受害人受到刑事处罚,可观上需要以捏造事实等为手段,以虚假的证据证明致使被害人受到调查甚至刑罚也就是说:第一,其主观必须是让被害人受到刑罚,或其捏造的事实足以让受害人受到刑罚换过来说:比如捏造他人欠债,或其他有损他人声誉的问题,亦或者提供伪证导致受害人经济受损的,都不能认定本罪,本罪一定要是让受害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第二,必须是捏造事实的方式你要的应该是捏造的解释吧按照刑法的解释细则,这里的捏造,首先是要有主观故意性--即主观上蓄意捏造其次,就是必须要蓄意制造,即无中生有,或恶意制造局面如:A为了获取正职宝座,购买毒品放在正职B的车内并蓄意陷害,则A就构成了蓄意捏造事实(真实案例)反过来,如果A发现B的车内有几包白色粉末,于是打电话给警方报警说B私藏毒品,但最后发现白色粉末仅为某洗衣粉样品,则A虽然主观上意图陷害B,但客观上由于该白色粉末确实不容易被辨认,A所说的是实际存在的,则A不构成蓄意捏造在刑法里,将错告等行为单独区分,要符合本罪必须符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即如果主观故意,但客观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或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恶意捏造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
如果还不清楚,月长石可以举几个例子,除了上面符合本罪的行为,下面有几类不属于的范畴错告:A某被杀死在家里,邻居B某回家时发现带血迹的C某慌慌张张的跑出来,后来发现A被杀,于是报警说C杀了A某,导致C某被调查并被判刑,若干年后,警方在另一起案件里发现了真正的凶手D某,而当时C某只是打算到A家盗窃而已,发现A死亡后惊慌失措而逃走。
这里,A被杀是事实,B发现C也是事实,可观事实的存在是真实的,则即便B和C认识且有矛盾,有蓄意诬告的主观可能,但这种情况下,警方是有理由怀疑C某的,B的行为只能是错告。
案例2:某村A某失踪多日,家属B某向警方报案,并称和邻居家叔侄有矛盾,怀疑A被邻居家叔侄所害。
而警方后来确实找到一具尸体,于是认定邻居叔侄是杀人凶手并最终定罪。
但多年后,A某居然又出现了,原来A某和家里有矛盾,离家打工去了。
这种情况下,B某的行为虽然导致邻居叔侄被定罪受罚,但A某的失踪是事实,B某不知情,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A某遇害,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构成诬告陷害案例3:某学校接到上级文件,要选拔几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省里的活动并接受表彰,学生A某在年级里一直不如B某,这次选拔B某的可能性最大,A为了获取名额,偷偷将自己的200元放在B的书包里,然后报告说自己的钱被偷了,后来老师调查,发现B的书包里有200元,于是认定B偷了钱,导致B受到处罚而A顺利获选,对B的心理造成严重打击。
但后来,学校经深入调查发现A捏造事实陷害B的行为。
这里,A主观上是为了陷害B,客观上也采取了捏造事实的行为,但其行为不足以造成B被判刑或受到其他刑事处罚,所以A的行为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通俗的说:捏造事实的理解,就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他人行为,如果确实有事实存在,而因为主观判断错误导致的,就不能算是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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