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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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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素法心得体会

§6.4三要素法分析一阶电路重点ü三要素法公式及其适用范围。

ü应用三要素法求解一阶电路。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三要素法分析一阶电路df+bf=c(t)一阶电路的数学模型是一阶微分方程:adt以RC电路为例:uC列方程:S(t=0)关于状态量iRUS+u–RCuC–+duCRC+uC=US(1)dtuC(0−)=U0若以非状态量i为变量:Ri+uC=USdi1R+i=0(2)dtCdiduC方程求导:R+=0dtdt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t)dt其解答一般形式为:f(t)=特解+对应齐次方程的通解直流或正弦激励时,特解取电路的稳态解f(∞)。

f(t)=f(∞)+Aept1定义时间常数:τ=−。

ptf(t)=f(∞)+Ae令t=0+f(0)=f(∞)0++A+−τ(3)A=f(0+)−f(∞)0+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一阶电路的三要素法公式f(t)=f(∞)+[f(0+)−f(∞)0+]e−tτf(∞)三要素f(0+)τ直流激励时:f(∞)0+=f(∞)稳态解初始值时间常数分析一阶电路问题转为求解电路的三个要素的问题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三要素”的计算1、初始值f(0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

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

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教育教学心得体会在近一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认识到作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教师肩负着光荣和神圣的历史使命,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师德素质。

现今社会中,有悖师德的现象屡禁不止,如教师急于求成,往往口不择言,伤害了学生的自尊,迟到就不让进教室,做错事就罚打扫除等变相体罚学生,认为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优生笑脸相迎,差生横眉冷眼等等,这样肯定不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素质教育倡导新教育理念的同时,要求教师提高自身素质,有良好的师德表现,我认为需作到以下几点:1 钻研教材,在新课程新课标下认真备课,上课,“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要有一桶水”,这样才能教好课,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2 转变教育理念,从以往转为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注重学生全面的发展。

3 以身示范,以情感人,德高为师,身正为范。

我们要求学生不能怎样,自己就先要做到。

教育过程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以情感人,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不再犯,这一过程需一定的方法,我作为一名新教师,尚未摸索到较好的方法,在以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将努力积累经验,并积极听组内老教师的课,学习他们的教育教学方法,摸索出适合自己的教育教学方式。

总之,我会努力成长,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拥有高素质师德的新时代人民教师。

新教师工作心得体会转眼间,我来到工作快一年了,在这一年中,我学习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

下面我就以这一年的经历谈谈我作为一个新教师的工作心得体会。

第一学期我主要暂代生物实验员的工作,刚开始的时候,我对实验室的设备一点也不熟悉,对一些实验的准备也不大了界,作为一个新教师,我真的感觉很彷徨,幸好,这时组里的其他老师给了我很多的指导和帮助,我添置了很多与新课程理念下的实验有关的新器材和药品,同时对原有消耗的其他设备进行了补充,维修实验室桌凳,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积极准备实验,合理安排实验时间,较好地完成了实验室工作,同时,我还对实验室财产做了统计,迎接并顺利通过了省领导对实验室的评估检查。

第二学期我主要担任年纪的生物教学,在教学工作中,我主要作到以下几点:1 深入细致地备好每一节课,熟悉教材,精心设计问题,力求把握重点难点,使课上内容简单易懂,同时自己制作或借鉴网上比较好的,把传统讲授教学模式个现代教学模式结合。

2 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一般第一次上总是感觉不太流畅,我及时从中获得经验,在下次上时更好的讲授好。

同时课堂注重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培养学生发散思维和,使其综合能力得到发展。

3 坚持听课,学习师傅和其他老师的教学经验,结合新课程历年,寻求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

4 认真及时地批改作业,从中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从而有侧重的对其强调,扫除自己学习中的盲点,也为课堂效率的提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一年中我还担任了高一(11)班副班主任的工作,积极参与,在优秀主任于永中老师的知道下,我学会管理班级的一些方法和教育学生的一些经验,认识到对学生以为严格是不行的民主是要找到严和爱的切入点。

作为一名新教师,我有很多不足,因此我积极汲取养分,感谢教育局给我安排的到教师进修学校学习的机会,请了许多资深教育工作者给我们授课,我受益颇多。

总之,我还很年轻,需要不断的磨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学生物教师,为此,我将一如既往,努力早日达到目标。

个人简介,女,中学二级教师,于2005年6 月毕业于徐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5年8月受聘于,担任过一学期实验室管理员的工作,之后一直从事生物教学的工作,现担任高二必修生物教学。

目录1 新教师工作心得体会2 教育教学心得体会3 参加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后的体会4 课堂教学设计案例 必修三 第一章:环境与稳态 第二节:内环境稳态的重要性5 校专题讲座 让学生了解一些动物的有趣行为及其意义6 镇江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关于中学生生物科学素养培养的研究》7 扬中市级教研活动证书参加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后的体会为了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同时给青年教师一个展示自我能力的舞台,市教育局举办了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

我也参加了此次比赛,虽然没有获奖,但为了迎接比赛我所做的准备让我的教学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生态系统的结构”是我的参赛课,课前从教学设计,教案,课件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备课组长奚红凤老师及何俊老师的指导下,教好的完成了教学任务.课后经组内老师讨论和指导分析,同时结合我自己的体会,总结如下:本节课一开始首先用课件上几个有趣的生态系统的图片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然后通过让学生讨论它们有哪些共同点来引出本节课的内容,体现了新课程理念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课上以课件上动态的池塘生态系统为例,来分析生态系统的结构,生动形象,分别从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和营养结构两方面来讲解, 让学生掌握生态系统各成分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能够自己构建生态系统的结构模型,上黑板写出来,并和学生们一起补充和完善。

然后以草原生态系统上各生物之间的捕食关系讲解生态系统的营养结构:食物链和食物网,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常识,自己学会写食物链并形成食物网,讲解注意点,学生较感兴趣。

虽然准备比较充分,但上过课后也有些不足之处,如:在教学中没有很好的运用启发式教学,大多还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

虽然课件生动形象,与教学内容符合,但整体还是给人感觉有点枯燥无味,学生并没有真正体会到探索性学习的乐趣。

同时语速稍快,虽然知识点很详尽,但给学生思考的时间不够,学生需课后再消化吸收。

总之,我在教育教学上还不够成熟,但通过此次大赛,我的教学水平有一定的进步,以后我将不断努力,完善自己的教育水平,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体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城区范围内积极营造宣传监察法、学习监察法浓厚氛围,结合“五查五看五争当,锻造纪检铁军”专项教育活动和扫黑除恶、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等重点工作,“四步走”认真抓好《国家监察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集中组学强思想。

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

以“集中组学”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对《国家监察法》全文进行学习,加强领会,深化理解;开展一次主题思想讨论活动。

以深化对国家监察法的认识,找短板、补短板为重点,纪检监察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互交流学习国家监察法的心得体会,切实增强对国家监察法的记忆和理解;开展一次“纪检大讲堂”培训活动。

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专题培训班形式,就《国家监察法》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辅导讲座,加强学习指导,努力把《监察法》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二是个人自学重实践。

各纪(工)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各种学习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对《国家监察法》的学习。

利用“清风xx”、纪检工作群及时转发上级对国家监察法的阐释解读等重要信息,方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自学;结合“传帮带”制度,以“一带一”或“一带多”的方式,各纪(工)委指定业务骨干或办案能手为年轻干部“导师”,手把手在信访举报、执纪审查、案件侦办等工作中进行传帮带,在一线锻炼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对国家监察法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结合“清风书香”读书活动,订购《国

学习国旗法的心得体会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爱护国旗,敬畏国旗,就是保家卫国,维护我们历久弥新的民族尊严,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学习国旗法,让我们知道了国旗是有法律保护的,是有尊严的,绝不容许任何人的玷污,犯我国旗者,虽远必诛。

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篇一:关于学习新药品管理法生产部分的的几点体会】关于学习新药品管理法生产部分的的几点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施行十多年来,对加强药品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除执法主体变化外,一些相关法律出台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和企业所有制变化,有些内容已不相适应。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研制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

现在谈谈个人初步学习有关生产部分的体会,供参考。

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数年,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制药企业反映的问题如异地委托加工、药品质量抽检收费问题、地方保护限制排斥外地产品、医疗机构制剂室不要配制市场上能供应的产品等都纳入了药品管理法,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内容十分丰富,是药品法规、规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是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科研的依据。

要反复学习,细心领会,认真贯彻。

学习贯彻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应是医药行业今年的头等大事,企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人人学习好,贯彻好,为新世纪我国制药工业健康发展作出

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

[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为大家整理对于一名中学生,或者青少年应该如何看待遵纪守法的问题,下面这篇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先为大家整理学生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一:中学生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

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

因为,世界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

学校也有学校的“法”,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

有的同学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

他们对校纪校规视而不见,忽视学校对中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好的校园人文环境。

这些违反校规校纪的同学并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个人的行为久而久之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习惯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性格,一种性格久而久之会成就一种命运。

命运不是一种偶然,而是行为的必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

现如今青少年犯法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势在必行。

遵纪守法是人生最有价值的一种资源。

人对社会有多大贡献,他就有多大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做一个懂得遵纪守法的人并不“吃亏”。

一个有法制观念的人,他的守法行为能够促进他的人生发展,并且有利于他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就好象,如果你诚实可靠,那么你就会获得大家的信任。

这样,你做任何事情就顺利得多。

如果你关爱他人,你就容易得到别人的关心,从而形成有利于合作的环境和氛围。

如果你保护自然环境,宜人的环境就是对你德行的回报。

因此,我们要从生活点滴做起,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

”作为新时期中学生的我们,在学习中、生活中,都应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牢固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

一个真正有教养的人,是一个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爱民族的人。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生活才会更加地美好。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 从身边做起,一起携起手来,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明天,做一个新世纪的遵纪守法的合格的中学生。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二:大学生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通过对《遵纪守法,安全教育》的学习,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就感觉,现代社会整体治安复杂化,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出现,人们对社会及生活的不满通过各种极端方法表现出来。

就拿大学校园来说,每年因各种矛盾或纠纷而报复、跳楼、自杀的案例越来越多。

但是,对步入大学校园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做的是学会独立面对社会,独立生活,学习知识,增长技能,而一切的前提还是我们“健健康康”的活着,平安比什么都重要!大学生交通安全一般指大学生在校园内所发生的人身安全性问题。

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问题,就会存在,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注意力不集中。

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等。

(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

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

(3)骑“飞车”。

为了追求刺激在校园内把车子骑得飞快。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故在校园内发生我们应该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

以下两点也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对每一名大学生来说,在校园要时时注意用电安全,严格遵守校园及公寓“安全用电”相关制度。

谨防火灾,发生火灾后,头脑要冷静,理性逃生。

另外,我们必须提高财务安全意识,做好防盗、防骗、防抢等防范工作。

在校园谨防顺手牵羊、溜门串户、翻墙入室、溜门撬锁、窗外钓鱼、插片开门、偷配钥匙等行窃方式;平时谨防入室盗窃、扒窃、网络盗窃等,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认为身体不受伤害的安全这不是安全的全部。

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

交通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

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

因此,健康的心理对每个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注意合理饮食和身体锻炼,另一方面更要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在紧张的情绪状态中。

所以我们要做到身心都健康才符合安全教育的要求。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

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

通过学习遵纪守法,安全教育,我再一次深刻的休会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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